離岸公司設立條件有限制嗎?如BVI公司
日期:2015-11-03 發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冊
各離岸公司法對注冊離岸公司的設立條件均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態度,這使得離岸公司的設立非常便利。但這并不意味著離岸公司的設立毫無限制,事實上,各離岸公司法對離岸公司的設立均有相應的條件,只是其與一般公司法大為不同。以英屬維爾京群島1984年國際商務公司法(以下簡稱維爾京公司法)為例,其設立條件是:
1、最低股本金5萬美元;
2、公司目的不被當地已生效的法律的禁止;
3、對公司名稱有相應要求,但公司可以自由選擇法律指定用名或簡略名稱;
4、提交規定公司基本情況的公司組織大綱和規定了公司活動規則的公司章程;
5、在當地長期設有注冊辦公室和長期有注冊代理人;
6、公司業務應當由依法成立的董事會管理;
7、有相應的對股東會的要求。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嚴格的公司設立條件。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均要求股東法定人數和公司資本的最低限額,也要求了公司章程和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固上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而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發起人認繳股份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符合一定的條件。 香港公司注冊相關問題,可以來電咨詢香港信達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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